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执异45号 异议人(案外人):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5527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威海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NAFF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根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TH9XK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与被申请人烟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烟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烟台某某公司称,贵院在审理某某建筑与某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6日对本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本公司配合执行对某某甲公司债权的冻结,不得对某某甲公司支付债权。实际上,某某甲公司不享有本公司的债权,2020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某某甲公司、烟台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某某甲公司将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新城电厂东路土方专业分包合同》的剩余债权转移至某某乙公司,并约定本公司对某某甲公司剩余未付工程款直接与某某乙公司结算。本公司已将大部分工程款拨付某某乙公司,只剩下工程款5874元未付。故异议人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止对(2023)鲁1091执保333号中要求本公司对某某甲公司债权的协助执行,允许本公司向某某乙公司拨付工程款。 申请人某某建筑答辩称,异议人提供的《三方协议》中,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为利益关联公司,均为***夫妻实际控制,故异议人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依法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的主体,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某某建筑与某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3)鲁1091民初504号】,某某建筑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甲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鲁1091执保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甲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向烟台某某公司送达(2023)鲁1091执保33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烟台某某公司协助本院冻结根利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现烟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于2020年12月25日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以及该公司付款给某某乙公司的财务凭证、收据、发票等,证明某某甲公司已实际上不享有对烟台某某公司的债权,申请中止协助执行对某某甲公司债权的冻结。 本院认为,烟台某某公司提出其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某某甲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某某乙公司,异议人并已基本上支付完毕,认为某某甲公司实际上不享有对烟台某某公司的债权,并提供书证予以证实,本院审查后认为,《三方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烟台某某公司又提供其付款给某某乙公司的财务凭证、收据、发票等书证予以佐证,本院对付款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此,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提交。本院作出的(2023)鲁1091执保33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系某某建筑向本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本院冻结某某甲公司对烟台某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要求烟台某某公司不得向某某甲公司支付,现异议人烟台某某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债务人某某甲公司在该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申请中止协助执行对某某甲公司债权的冻结,因本案系执行异议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并不做实体上的认定,故对于异议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撤销本院(2023)鲁1091执保333号要求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冻结烟台根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并不得支付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田 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