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474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911075970。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李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6877824-8,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09279-8,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锁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276800.2元,被执行人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中的898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2019年1月2日本院将执行款项64548.7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11日本院分别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现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2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地产,2019年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现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年11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决定,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实际实施。
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沙军荣
审判员  顾玉辉
审判员  邱国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