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911075970,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纪平。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做出的(2018)苏111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00元,共计4059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