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2478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478号
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911075970,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东街村辛三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李纪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0元,由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何莉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