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李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芳,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1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价款273464.5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54692.9元。根据权利人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31268.4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31268.4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2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8)苏111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国荣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王祺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