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2民初1722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4936258682。
法定代表人:孙树政,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524670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立丰市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