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219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
负责人:王文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树政,经理。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与被告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