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昆嵛区昆嵛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昆嵛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61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昆嵛区昆嵛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903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