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昆嵛区昆嵛镇东李格庄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昆嵛区昆嵛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昆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昆嵛区昆嵛镇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79034.86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账号1606××××910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