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彦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车海燕,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彦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海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612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5194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冻结被执行人车海燕银行账户、证券,因金额较少未扣划。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6466.6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查询出被执行人车海燕名下有一鲁F×××**号帕萨特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询出被执行人候新春名下有一鲁Y×××**号比亚迪牌车辆,已被本院轮后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以上车辆。查询出被执行人车海燕名下有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金埠大街718号3号楼二单元1001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19)烟台市牟不动产权第0011183号】,已被本院查封,已知抵押,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2023年12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线上线下本院未再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0年12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