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彦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彦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车海燕,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彦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海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612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5194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冻结被执行人车海燕银行账户、证券,因金额较少未扣划。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6466.6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查询出被执行人车海燕名下有一鲁F×××**号帕萨特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询出被执行人候新春名下有一鲁Y×××**号比亚迪牌车辆,已被本院轮后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以上车辆。查询出被执行人车海燕名下有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金埠大街718号3号楼二单元1001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19)烟台市牟不动产权第0011183号】,已被本院查封,已知抵押,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2023年12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线上线下本院未再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0年12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