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烟台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61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976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