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登州东方农业机械服务站与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4民初2902号
原告:蓬莱市登州东方农业机械服务站,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号。
经营者:薛旭德,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太华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孙后金,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蓬莱市登州东方农业机械服务站与被告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薛旭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8355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蓬莱市龙阳工业园场地平整、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土方总量按一号、二号图纸为140673立方米,土方按每立方米5.50元计,总价773701元;工期45天,自2011年3月26日开工至2011年5月10日竣工;在施工中遇到坚石双方另行协商;工程质量以蓬莱市大辛店镇人民政府验收标准为准;被告于工程完成50%时付150000元,完成80%时付150000元,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再付100000元,余款待土地卖了以后付清。施工过程中遇到坚石,就破碎挖运石方工程,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估计石方工程量为3052.9方,每方35元,总价106851.50元。但实际遇到坚石量超过双方预期,双方将超过预计部分计算为第二期石方工程量1186方,每方35元总计41510元。施工工程竣工并于2011年7月26日验收合格。因实际遇坚石数量多而预估土方量相应减少,故原、被告核实扣减土方工程量6128.5方,最终决算工程款为888355.75元。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48355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数额有误,原、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已对工程总方量140673立方进行确认,后于2011年5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因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石方量,双方便就石方量及单价签订了补充协议,进行具体约定。后期确定的石方量是包含于前期的总方量中的,故原告存在反复计算,数额有误。且原告也一直未向被告交付合同中约定的汽柴油发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本院予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查,2011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蓬莱市龙阳工业园区一号、二号地块场地平整、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坚石另行协商);土方总量按一号、二号图纸为140673立方米,土方按每立方米5.50元计,总价773701元(不开发票、提供汽油柴油发票);工期45天,自2011年3月26日开工至2011年5月10日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以蓬莱市大辛店镇人民政府验收标准为准;工程款拨付:工程完成50%时付150000元,完成80%时付150000元,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再付100000元,余款待土地卖后付清。2011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石方量3052.9方,每方35元,总价106851.50元(不开发票、提供汽油柴油发票)。施工过程中石方量增加。原告按二期又增加石方工程量1186方计算石方总工程量为4238.9立方米。被告计算石方总工程量为4239.3立方米。原、被告确认已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计算存在争议。原告计算方式为:140673立方米*5.5元+3052.9立方米石料*35元+1186立方米石料*35元-6128.5立方米土方*5.5等于工程总额888355.75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840000元,尚欠48355元。原告解释减去6128.5立方米土方,是因为计算了4238.9立方米石方,土方量就减少,双方确认扣除石方置换土方量6128.5立方米。被告计算方式为总方量(140673.7-6128.5-4239.3)立方米土方*5.5元+4239.3立方米石方*35元,工程款计865057.9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40000元尚余25057.95元。被告主张减去6128.5立方米土方是因为该部分未挖到位,因为计算了4239.3立方米石方,故土方再相应减去4239.3立方米。原告提供薛旭德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后金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催要施工款、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承诺付款的事实,原告认为此证据也说明了原告已经交付了汽油发票;原告提供龙洋工业园一号、二号地块平整验收图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完毕。被告质证指出短信内容反映出具体业务事宜由其他人办理,并非由孙后金本人负责,并未涉及款项数额,无法证实原告所说的被告并未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款以及汽油柴油发票等提出过异议;验收图中并不能反映涉案工程的土方量或石方量,也不能证实原告所说的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提供2011年5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表,证明经建设单位蓬莱市大辛店镇人民政府及施工单位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可以确定蓬莱市龙洋工业园区一号二号场地平整工程总工程量为140673.7立方米,应扣除工程总工程量中未挖到位的土方量6128.5立方米,其中开挖石方量为4239.3立方米,场地平整已竣工。原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工程验收时由蓬莱市测绘院到场验收,由测绘院主持计算出挖掘和破碎石方置换出的土方量6128.5立方米,而并不是未挖到位,该证据也没有经过蓬莱市测绘院和原告的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短信内容,只反映了要求打款及回复承诺打款,并没有涉及款项数额及发票问题,原告提供的验收图只有数据点,没有其它内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完工数量及工程款数额。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加盖蓬莱市大辛店镇人民政府印章,与原、被告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以蓬莱市大辛店镇人民政府验收标准为准”相符,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该验收表中明确记载“扣除未挖到位的土方量6128.5立方”,故原告施工土方量除了从总工程量中扣减施工的石方量外,应当扣除土方量6128.5立方,土方量总计为130305.9立方米,每立方5.5元,工程款为716682.45元。原告施工的石方量为4239.3立方米,按每立方35元计算,工程款为148375.5元。土石方工程款合计865057.9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原告已进行了施工,且已通过建设单位验收,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施工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48355元,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按验收合格的原告施工量计算工程款合计865057.95元,被告已付840000元,尚欠25057.95元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原告向被告交付汽柴油发票的约定并非给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被告以原告未履行该项义务提出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蓬莱市登州东方农业机械服务站工程款25057.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申请费520元,由被告负担271元,原告负担249元。
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被告负担426元,原告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琪
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姜荣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