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2财保220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太华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孙后金,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47928.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南、东关路东,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牟字第××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47928.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