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冀新源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119号 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新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师电安公司)、阿拉尔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兴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计1214元,由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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