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119号
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新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师电安公司)、阿拉尔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兴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计1214元,由原告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