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1财保7号
申请人: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313313833D,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朝阳街7号银基**4号楼1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108117059,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61,490.7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1,490.7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萨比热阿不都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