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1124号
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绿洲路时代新城25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朝阳街7号银基**4号楼120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女,1989年出生。
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11月3日,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