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77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777号
申请人: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91087930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小街。
法定代表人:陈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宽(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5357720XE,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人民北路惠丰瑞城。
法定代表人:赵体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5000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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