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7814号
原告: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德润春城花园.德润商务中心写卞楼18幢9层901-902号、915-924号。
法定代表人:凃志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全胜,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路182号耀丰广场1幢9楼。
法定代表人:赵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男,汉族,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人民北路惠丰瑞城。
法定代表人:赵体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麟惠,女,汉族,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云南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