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路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凤凰北街东侧世和天玺国际中心B段001033室。
法定代表人:王竞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商务办公室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汪学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路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9)银仲字第39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路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806.56元、迟延利息15000元、仲裁费859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481元,以上共计309880.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880.56元;
二、若被执行人宁***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虞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