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李娟娟、某某等与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84民初386号
原告:李娟娟,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原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
原告李娟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一平,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90370849D。
法定代表人:刘建永,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娟娟、***与被告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娟娟、***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0日19时10分许,原告***驾驶登记在原告李娟娟名下的鲁F×××××轿车行驶至蓬莱市,因被告在此处施工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导致车辆驶入施工沟内,造成原告的车辆和物品受损。此次事故经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了二原告的损失,要求被告按照50%在责任比例赔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娟娟、***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逾期未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上述款项打入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77账户内。
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