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22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商初字第2441号
原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3675-X
法定代表人孙振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拯,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李园办事处804省道南侧、柳州路西侧。
原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我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多次给被告送达,均找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清辉
审 判 员 倪 明
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