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诚源热力有限公司

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诚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诚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349号
原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同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诚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诚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