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751号
原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福洋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伟,新疆金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安社区65号企业公馆B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毕礼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计4,120元,由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