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新疆库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县福洋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292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在缓交期满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康 审判员 居来提.沙木沙克 审判员 孙   朝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