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4执1123-1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塌地桥村。
法定代表人:宁积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大众,男,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东的土地一宗(蓬国用(2013)第0122号)及在建厂房,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东的土地一宗(蓬国用(2013)第0122号)及在建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