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张赵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009-3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蓬莱市海市路。
被执行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村民委员会在本村有村委办公楼一幢(办公楼上下两层共八间办公室)(上述房屋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村民委员会在本村的村委办公楼一幢。
二、被执行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张赵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维护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的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