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4民初224号之一
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富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
书 记 员  李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