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通知书
(2021)鲁0614民监12号
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蓬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在申诉状中称,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借用资质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第三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挂靠”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买卖合同。 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申诉人,而是宁明君。宁明君系借用/挂靠申诉人的资质进行的实际施工,宁明君在借用/挂靠申诉人的资质时存在私刻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等情况。本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工程款的收取结算等工程事项申诉人均未参与,而是实际施工人宁明君全部负责。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2013)蓬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复查认为,宁明君曾经和你公司存在借用/挂靠资质对外进行施工的事实。在(2013)蓬商初字第150号案审理过程中,你公司对欠款无异议。现你公司主张,宁明军在本案施工工程项目中未借用/挂靠你公司资质,并未提交证据佐证。至于宁明君在借用/挂靠你公司资质期间是否存在私刻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等情况,属于你们双方内部关系,你公司可以另寻途径解决。 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公司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希望你公司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