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