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293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