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77号
原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88486U。
法定代表人:邹增军,经理。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4004266359B。
法定代表人:田俊斌,镇长。
原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