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蓬执字第8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
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镇东关建筑工程公司,住蓬莱市登州镇东关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镇东关建筑工程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第987号仲裁裁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9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蓬执字第8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