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684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镇东关建筑工程公司仲裁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镇东关建筑工程公司立即给付欠款9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镇东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将欠款及执行费995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将款取走。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蓬莱市登州镇东关建筑工程公司仲裁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