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4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外向型加工区矫格庄村。
法人代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北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中的(2019)鲁0684执704号案件同系被执行人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被执行人财产已在(2019)鲁0684执704号案件执行中全部查封,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经合议庭合议,将本案合并至(2019)鲁0684执704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84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