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执保11号之三
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矫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任总经理。
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车辆进行了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对其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车辆一部(机动车登记编号:鲁F×××××)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