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蓬莱亚泰兰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3号
原告: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矫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亚泰兰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天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任总经理。
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蓬莱亚泰兰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原告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