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保11号之一
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矫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长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洋,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任总经理。
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蓬莱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车辆一部,机动车登记编号:鲁F×××××。
查封上述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毁损、隐匿,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买卖、赠与及实施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