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执恢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6224-0.
法定代表人:姜丰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办事处小皂村。
法定代表人:纪蓬顺,经理。
被执行人:赵洪滨,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张艳,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组织机构代码MA3C6NYN3。
法定代表人:赵明元,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滨、张艳、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开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洪滨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65306.58元及违约金(以865306.58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执行人赵洪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80000元;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洪滨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张艳对被执行人赵洪滨第一、二项所负债务在本金748351.9元、违约金(以748351.9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及相应律师费6918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以其所有资产对被执行人赵洪滨、张艳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16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四被执行人发出(2016)鲁0691执130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四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9月29日、10月15日、11月4日,2020年1月19日、3月10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作出(2019鲁0691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蓬莱支行85×××47账户内银行存款354.1元;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蓬莱支行37×××45账户内银行存款69107.81元;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蓬莱支行16×××10账户内银行存款9783.34元,并于2019年11月22日扣除执行费后将案款78156.2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现变更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村东的房屋两处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蓬潮私字第16-03001、16-03002号;土地所有权证号:蓬国用(2000)字第0376、0226号;建筑面积为:1029.43平方米、2564.38平方米)。因案外人赵明元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被执行人名下的极少量银行存款暂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暂不查封、扣押;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