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鱼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4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蓬莱阁街道办事处小皂村。
法定代表人:纪蓬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娜,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鱼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昌盛路以南S264省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初乃晓,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磊,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乃晓,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磊,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鱼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初乃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应依法审查是否在协议约定的联合车间工程范围内,对不受协议约束的工程造价应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