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振华酒业有限公司、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5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振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迟祥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良辉,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办事处小皂村。
法定代表人:纪蓬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敬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烟台振华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0月22日,上诉人烟台振华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振华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4元,减半收取计9872元,由上诉人烟台振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