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6224-0.
法定代表人:姜丰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办事处小皂村。
法定代表人:纪蓬顺,经理。
被执行人:赵洪滨,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组织机构代码MA3C6NYN3。
法定代表人:赵明元,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滨、**、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0691执130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现变更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村东的房屋两处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蓬潮私字第16-03001、16-03002号;土地所有权证号:蓬国用(2000)字第0376、0226号)、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洪滨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村北300号房产(权利证号:蓬私房字第××号)一套、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村北321号房产(权利证号:蓬私房字第××号)一套,现因被执行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现变更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村东的房屋两处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蓬潮私字第16-03001、16-03002号;土地所有权证号:蓬国用(2000)字第0376、0226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洪滨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村北300号房产(权利证号:蓬私房字第××号)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三村(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村北321号房产(权利证号:蓬私房字第××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