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恢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5916224-0.
法定代表人:姜丰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办事处小皂村/div>
法定代表人:纪蓬顺,经理。
被执行人:赵洪滨,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住,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三村织机构代码MA3C6NYN3。
法定代表人:赵明元,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滨、**、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3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开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洪滨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兴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65306.58元及违约金(以865306.58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执行人赵洪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80000元;被执行人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洪滨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赵洪滨第一、二项所负债务在本金748351.9元、违约金(以748351.9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及相应律师费6918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以其所有资产对被执行人赵洪滨、**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16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四被执行人发出(2020)鲁0691执恢19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四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现变更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东的房屋两处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蓬潮私字第16-03001、16-03002号;土地所有权证号:蓬国用(2000)字第0376、0226号;建筑面积为:1029.43平方米、2564.38平方米)。本院查明上述房产即将面临拆迁,本院作出(2020)鲁069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明元节能元件厂(原蓬莱市潮水节能元件厂)拆迁补偿款2185321.33元,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继续处置。
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8月23日、11月23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被执行人名下的极少量银行存款暂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暂不查封、扣押;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