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3706号
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
法定代表人:魏晓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雪野生态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BX0EJ7M。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诉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