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孙元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秀山,山东中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顺公司)与上诉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案涉建设工程意向书的效力认定不清。建设工程意向书载明案涉工程为软件研发中心工程,一审以案涉工程属于关系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应招投标而未招标为由,认定建设工程意向书无效,但未对案涉工程性质的认定作出说理。第二,对案涉工程造价认定不清。一审采信案涉鉴定报告并据以定案,但根据查明的情况,一审鉴定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1.***系鉴定报告载明的辅助人员,亦系代表鉴定机构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鉴定人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于2008年考取预算员证时填报的工作单位为正顺公司,且载明“持证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时,需将变更材料报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济南市第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出具的证明显示,***的工作单位至2016年5月3日变更至本案鉴定机构。同时,一审已经查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两份证据及案涉工程建设情况看,***与正顺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正顺公司虽主张***于2009年2月离开正顺公司、于2010年3月入职本案鉴定机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2.在生态洁公司对***身份及鉴定程序等向本院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直接向正顺公司提供鉴定机构持有的***工作证明、工资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及造价咨询项目三级审核记录表等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违反了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当秉承的中立原则。第三,案涉建设工程意向书对***作出了明确约定,一审对***的返还问题未作处理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2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256元、2676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毕中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