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财保7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正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3854712Q。
法定代表人:魏晓东,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雪野生态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BXOEJ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万元。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5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2020年5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