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正顺路。
法定代表人:魏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
法定代表人:王希俭,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莱仲案字第0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00.00元,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文诚
审 判 员 顾 泉
审 判 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孙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