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蔺全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工业园区正顺路。
法定代表人:孙元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上诉费12432元依法予以退回;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不再交纳。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