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4806号
原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
法定代表人:*连学,镇长。
原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49元,由原告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