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分公司、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3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董事长。
被执行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分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王乃鹏,经理。
被执行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3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分公司、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分公司、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