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1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聚财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来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明,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蓬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蓬龙水泥有限公司、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一审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连泽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广娜